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5號
原 告 陳琇宜
陳大正
陳奕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米祺等人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三人再次擴張聲明如附表所示,則原告陳琇宜、陳大正、陳奕政,每人均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494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陳琇宜、陳大正、陳奕政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應補繳裁判費原告陳琇宜新台幣10,494元、陳大正新台幣10,494元、陳奕政新台幣10,494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擴張聲明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附表:(金額均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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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陳琇宜│原告陳大正│原告陳奕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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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張後聲明 │3,001,037.│3,001,037.│3,00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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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裁判費 │ 30,799.│ 30,799.│ 30,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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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繳裁判費 │ 20,305.│ 20,305.│ 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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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補繳裁判費│ 10,494.│ 10,494.│ 10,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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