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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訴之聲明中所欲聲請裁判分割遺產之「被繼承人胡XX及胡XXX」姓名,及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應繼分、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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