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訴,582,201808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顏茂雄
法定代理人 顏王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如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