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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麗貞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吉助、蕭美慧、張漢卿、蕭景逢、詹寶德、詹保源、詹保卷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1,7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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