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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何彩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麗春之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51,92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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