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訴,722,20240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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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2號
原 告 柯麗春(兼林正吉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素婉
王德秀
被 告 林永賁
林釔豆(原名林韋足)

林燕琳
林楊敏
林秉宏
林鑫辰
林湘湄
陳顏月英
陳聖士
陳諭澐
陳妙玲
陳秀美
陳冠伶
陳煥烈
陳煥彰

陳俊雄
陳穫賸
陳美青
陳永堯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之0 陳永昆

陳櫻娥
洪珠枝
林佑熹

林立

林佳綠
林妙蓉

林金卿
林清鸞
林文昭

吳温翠眉
陳輝煌
陳秀珠
陳相宜
林明弘
林明水
林貞佑
林幼貴
黃漢民(兼黃翠娥之繼承人)

林郁倉(兼黃翠娥之繼承人)

林佩儀(兼黃翠娥之繼承人)

林漢年(兼黃翠娥之繼承人)


黃秋梅(兼黃翠娥之繼承人)


陳龍郎
陳信宇(兼黃翠娥之繼承人)

陳虹霖(兼黃翠娥之繼承人)

陳虹曉(兼黃翠娥之繼承人)

陳虹君(兼黃翠娥之繼承人)

林芳梅(兼黃翠娥之繼承人)

林金梅(兼黃翠娥之繼承人)


王國棟
王國泰


王永泰
王志文
王秀青
王丁美鳳

王方志
王佳惠
王珊珊

姚錫田
姚錫洋
姚麗玲
姚秀雪
王玉梅
許王阿鵠
王阿凉

姚明
姚翊綉
賴怡君
黃郁芬
黃靖妤
黃榮鴻

黃素蘭
黃素香
李姚梨卿

韓姚秋夏
陳林瓦
林延堯
林雪卿
林錦城
林蓬梁
林蓬麟
林逢山
林蓬燸
林蓬淕
林清貴
林世傑
林陳玉華
林敬盛
林育進

林瑞有
林麗玉
吳宗謀
吳麗香
吳秋香
吳孟真

吳阿鉤
吳芳錞
吳阿敬
林文賢
林美惠
上 1 人 之
訴訟代理人 潘靜如
被 告 林呂月雪
林宥杰
林美華
林美雲
林淑惠
林美足
林雅嵐
林麗君
林平志

林世雄
林偉立
林偉順
林義富
林勝雄
林仁哲

林鉛涀
李玉霞

林威辰
林嘉怡
林淑貞
林桂英
林仕明
林進興
林清佃
林文祥
林渝馨

林嘉亮
林嘉彥
林鈺潔

林有義
兼上1 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順天
被 告 林傳閔
林志騰
王碧玲

林正偉


林紫湘
林君釗
林勝利
林昆鋒

林宜鋒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號0樓
林政鋒
林稜娟
兼上1 人之
法定代理人 葉雅雯
被 告 林進治
林慶森
林慶隆
林子傑
林延旭
林傳芳
林萬龍

林月春
林顯堂
上 1 人 之
訴訟代理人 林顯正
被 告 林清圖
上 1 人 之
訴訟代理人 林海城
被 告 陳江沛
陳江林
林木榮
黃林甘粉
林木住
林享鵬
陳昀暘
陳昀佑

兼 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施月珍
陳凱琳
林揚鑫
林揚淼
上 1 人 之
訴訟代理人 余麗芬
被 告 陳冠宏
陳秉豐

陳惠誠
林文聰
郭素霞
林睿伸
林界文
林慶彥
林志忠
兼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啓賢
陳錫珪
陳復興
陳世濱

林銘湖
林銘桓
林傳芳
林揚國
林揚少
林揚志
黃林月貴
林春琴
林杭花
林冠嶧
林欣樺
林冠偉
林詩涵
曾乙玲
林揚俊
林玉環
林張不
林雅琪

林怡君
林語玟

林品任
林宜慧
林語賢
林顏泗
上 1 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林億如
被 告 李成文
李成章
李秀貞

李秀玲
陳林三英
林慶餘
林永鈺
陳林利元
林月節
林梅美
林麗珠
林麗英
林陳冬
林玉龍
林慶炬
林銀澆
林穎村
林麗梅
謝明洲
謝明蓉
林鈞莓
林建豐
林慶標
林慶鑫
林雪姿
林秀姿
陳楨楎
陳國杉

陳碧蓮
陳碧月
陳廖滿妹
陳柱任
陳麗芬
陳麗惠
林陳葱
黃淑娟
黃志銘(兼陳綠之繼承人)

黃淑璟(兼陳綠之繼承人)

黃淑娜(兼陳綠之繼承人)


劉文信
劉文田
劉愛春
林金駐(兼林陳秀春之繼承人)

張寶珠
林宜瑤(兼林陳秀春之繼承人)

林宜瑩(兼林陳秀春之繼承人)

尤竹瑋(兼林陳秀春之繼承人)

尤霈婷(兼林陳秀春之繼承人)

尤小函(兼林陳秀春之繼承人)

林芳君(兼林陳秀春之繼承人)

林芳岑(兼林陳秀春之繼承人)

林湧顓(原名林永專)

林永將
林芳玲
柯雅華

柯佩芳
柯梅月
柯梅鸞

林慶助
林慶成
林秀珠 住○○市○里區○○○路000巷00弄00

林美盆
林美春
林美霞
林吳菜
林慶印
林美女
林美蕙
林美幸
林美珠
林慶利
林美銀
林陳瑟惠(即林鉛濶之承受訴訟人)

林慶芳(即林鉛濶之承受訴訟人)

林晉賢(即林鉛濶之承受訴訟人)

林晉興(即林鉛濶之承受訴訟人)

林延煌
林科均
林鉛混
黃培傑
黃宥惠
黃阿好
黃素寬
黃瓊媚
林姿呂

林慶賜(兼林葉秀鸞之繼承人)

李金運
李翔建(兼林葉秀鸞之繼承人)

李政存(兼林葉秀鸞之繼承人)

李佩儒
李姿伃(兼林葉秀鸞之繼承人)

林美柑(兼林葉秀鸞之繼承人)

林美月(兼林葉秀鸞之繼承人)

柯秀陣
林慶憲
彭康永
彭昱豪
彭昱郡
林雁雪
林箐文
林雲卿
林鉛火
林鉛財
蕭秀桃
屈孟修
屈孟儒
屈錫田
屈惠津
屈惠香
柯林阿有
陳其標
陳其城
陳其為
許陳秀琴
黃陳秀鳳
施陳秀英
鄭陳秀梅
柯茂雄
柯林玉桂
柯俊興
柯俊維
柯淑彩
陳贊吉

陳助諺
陳明輝
陳梅香
鄭鴻興
鄭右敦
鄭鈴招
鄭文嬈
林委修
林炯利
林慶亮
林立凰
林眙靚
林姿利
林紫彤

陳彩絢
林秀貞 住○○市○區○○路0 段000巷00○00
號0樓
林姿秀
林明麗

林永昌
林伯翰
林千惠
林士錡

曾荺庭
林薏蓁
林裔珊

林怡菁

鍾信璽

鍾詠年

鍾喬安
鍾品瑲
鍾茹薇
陳林瑞蓮
黃林阿盛
林芙芳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0

林金榮
林綉貞


林綉隱
林綉嵋
林秀月
詹林阿微

林綉玉
林雅蓁
林綉貴
林錄鎗
陳銅淵

陳風輝
陳樹旺


林陳好
陳阿寳
陳薌如
李朝家
李詠宗
李心惠
林朝祥
林淑貞
林淑英
林佑勵
林延玉
林耀彩
林政田
楊知昀(楊大舜之承受訴訟人)

楊阿友
楊月李
楊月梅
楊月桃
林貴美
鄭林阿雲
兼前列林鉛涀、李玉霞、林威辰、林嘉怡、林淑貞、林桂英、林傳閔及上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沿洲
被 告 林祥吉(兼古玉珍之繼承人)

林雅惠(兼古玉珍之繼承人)

林怡欣(兼古玉珍之繼承人)

林童玉媛

林元山
林源海
林湘羚
黃林英春
姜林英月
劉林英鳳

林美華
林美珍

林美桂
黃錦榮
黃錦德
黃錦平
黃美麗
黃秀梓

黃秀鈴
賴國安
賴貴美
賴貴梅
賴翠鎂
林木彬
邱林英富
林千榮
林勝吉(兼林何彩員之繼承人)

林柏旭(兼林何彩員之繼承人)

林麗春(兼林何彩員之繼承人)

林麗鳳(兼林何彩員之繼承人)

上 1 人 之
訴訟代理人 楊宇倢律師
被 告 林麗卿(兼林何彩員之繼承人)

林秋珠
林美珍(兼林何彩員之繼承人)

林延洲
柯錦炎
蘇錦志
蕭玉蘭
前列林進興、林文祥、蕭玉蘭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前列林進興、蕭玉蘭共同
複代理人 王將叡律師
被 告 林昌平
詹稻

林庭歷
林吟苗
陳正和
前列陳昀暘、陳昀佑、施月珍、陳凱琳、陳林瑞蓮、陳正和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愛香
被 告 林和鵬
陳鳯英

陳清江
陳清田

陳韻如
陳愛真
陳愛分
上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黃莉惠

陳韋穎
王進安
王美珠

王美玉
王美員
王美娥
陳美麗

黃陳玉信
林慶然(林粩之承受訴訟人兼林陳玉鶴之繼承人)

林慶恭(林粩之承受訴訟人兼林陳玉鶴之繼承人)

林慶富(林粩之承受訴訟人兼林陳玉鶴之繼承人)

陳林雲卿(林粩之承受訴訟人兼林陳玉鶴之繼承人


林雲未(林粩之承受訴訟人兼林陳玉鶴之繼承人)

蕭林雲麗(林粩之承受訴訟人兼林陳玉鶴之繼承人


張亦量(林粩之承受訴訟人兼林陳玉鶴之繼承人)


林鶴峯
林曉蕙
林鼎超(林永哲之承受訴訟人)

林佳璇(林永哲之承受訴訟人)

林福本(林焜燈之承受訴訟人)

林福島(林焜燈之承受訴訟人)

林漢鵬(林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林漢彬(林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林亮廷(林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林展馳(林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賴威民(林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麗(賴延彰之承受訴訟人)

賴力椰(賴延彰之承受訴訟人)


賴亭親(賴延彰之承受訴訟人)

賴怡親(賴延彰之承受訴訟人)

賴耶親(賴延彰之承受訴訟人)


林素卿(陳江松之承受訴訟人)

陳顥升(陳江松之承受訴訟人)

陳郁燕(陳江松之承受訴訟人)

陳宥恩(原名陳玉玟,陳江松之承受訴訟人)

賴宇稘(賴尚俞之承受訴訟人)

賴宇千(賴尚俞之承受訴訟人)


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慧文
被 告 林恒鴻(林國平之承受訴訟人)


王嘉松(王金旺之承受訴訟人)


王櫕棱(王金旺之承受訴訟人)

王坤元(王金旺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瑛(王金旺之承受訴訟人)

林陳鎮(林錄禮之承受訴訟人)

林志賢(林錄禮之承受訴訟人)

林志恭(林錄禮之承受訴訟人)

林秀綢(林錄禮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齡(林錄禮之承受訴訟人)

翁雅(林延介之承受訴訟人)

林慶連(林延介之承受訴訟人)

林慶同(林延介之承受訴訟人)

林慶興(林延介之承受訴訟人)

林慶田(林延介之承受訴訟人)

林李月娥(林鉛賤之承受訴訟人)

林慶河(林鉛賤之承受訴訟人)

林慶水(林鉛賤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信(林鉛賤之承受訴訟人)

林延𡍼(林宗辨之承受訴訟人)

林延達(林宗辨之承受訴訟人)

陳献汶(林宗辨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郎(林宗辨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00樓 之0
陳鈴蕙(林宗辨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伶(林宗辨之承受訴訟人)

林玉專(林宗辨之承受訴訟人)

林玉香(林宗辨之承受訴訟人)

黃水龍(黃林位之承受訴訟人)

黃阿鴦(黃林位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雄(黃林位之承受訴訟人)

陳孟芬(黃林位之承受訴訟人)

周黃不碟(黃林位之承受訴訟人)

黃金鳳(黃林位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美(黃林位之承受訴訟人)

林黃秀雲(林江洋之承受訴訟人)

林俊吉(林江洋之承受訴訟人)

林俊祥(林江洋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惠(林江洋之承受訴訟人)

蔡泗村(蔡黃秀麗之承受訴訟人)

蔡憲逸(蔡黃秀麗之承受訴訟人)

蔡韶雯(蔡黃秀麗之承受訴訟人)

蔡慧雯(蔡黃秀麗之承受訴訟人)

陳廖貴美(陳金海之承受訴訟人)

陳正德(陳金海之承受訴訟人)

陳正吉(陳金海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娜(陳金海之承受訴訟人)

阮秀琴(林文溪之承受訴訟人)

林冠潔(林文溪之承受訴訟人)

林姿吟(林文溪之承受訴訟人)

林泊宏(林文溪之承受訴訟人)

洪明山
葉欣頤
林言憶
陳志強(陳林碧華之繼承人)

陳志岩(陳林碧華之繼承人)

陳梨容(陳林碧華之繼承人)

陳美璇(陳林碧華之繼承人)

王曾錦玉(王金泉之繼承人)

王思平(王金泉之繼承人)

王建平(王金泉之繼承人)

王素貞(王金泉之繼承人)

王素珍(王金泉之繼承人)

姚王秀玉(姚河村之繼承人)

姚勝彬(姚河村之繼承人)

姚勝隆(姚河村之繼承人)

林宏圭(林正吉之繼承人)

林宏烈(林正吉之繼承人)


林宏穗(林正吉之繼承人)

林宏憶(林正吉之繼承人)

吳啟彰(林麗辛之繼承人)

吳松霖(林麗辛之繼承人)

林吳秀霞(林鉛科之繼承人)


林俞湘(林鉛科之繼承人)


林佩萱(林鉛科之繼承人)

林瑞成(林鉛科之繼承人)


林暉傑(林鉛科之繼承人)


林瑞興(林鉛科之繼承人)


梁淑真(林鉛淮之繼承人)

林義雄(林鉛淮之繼承人)

林侑慧(林鉛淮之繼承人)

鄭程聰(鄭林秀砰之繼承人)

鄭美麗(鄭林秀砰之繼承人)


鄭淯榕(鄭林秀砰之繼承人)

鄭巧逸(鄭林秀砰之繼承人)

鄭嵐如(鄭林秀砰之繼承人)


鄭惠霜(鄭林秀砰之繼承人)

林宏隆(林鐙淺之繼承人)

林宏鋅(林鐙淺之繼承人)

林曉玲(林鐙淺之繼承人)

林曉楨(林鐙淺之繼承人)

賴婇蓵(林皇錫之繼承人)

林晊塏(林皇錫之繼承人)

林楷晨(林皇錫之繼承人)

林涬衧(林皇錫之繼承人)

陳吳枝葉(陳詮鉗之繼承人)

陳冠瑜(陳詮鉗之繼承人)

陳淑芬(陳詮鉗之繼承人)

陳淑麗(陳詮鉗之繼承人)

陳淑樺(陳詮鉗之繼承人)

陳怡君(陳詮鉗之繼承人)

杜昌(杜陳寶玉之繼承人)

杜景萍(杜陳寶玉之繼承人)

杜東鴻(杜陳寶玉之繼承人)

杜雅惠(杜陳寶玉之繼承人)

林永政(林材格之繼承人)

林永淳(林材格之繼承人)

林芳瑟(林材格之繼承人)

林芳綉(林材格之繼承人)

林芳瑜(林材格之繼承人)

林芳宜(林材格之繼承人)

陳阿香(林慶一之繼承人)

林敬傑(林慶一之繼承人)

林敬棋(林慶一之繼承人)

黃對(陳其煇之繼承人)

陳俊仁(陳其煇之繼承人)

陳俊隆(陳其煇之繼承人)

陳金菊(陳其煇之繼承人)

陳麗敏(陳其煇之繼承人)

陳彩聯(陳其煇之繼承人)

高和志(高林瓊之繼承人)

高和銳(高林瓊之繼承人)

高長椿(高林瓊之繼承人)

高得財(高林瓊之繼承人)

高燕雪(高林瓊之繼承人)

陳顯彰(陳李金桃之繼承人)

陳治鑫(陳李金桃之繼承人)

陳泓維(陳李金桃之繼承人)

陳美鳳(陳李金桃之繼承人)

陳羿伶(陳李金桃之繼承人)


林黃正(林和鴻之繼承人)

林彥瑜(林和鴻之繼承人)

林俐彣(林和鴻之繼承人)

林惠英(林和鴻之繼承人)

林惠貞(林和鴻之繼承人)

王盈凱(王慶松之繼承人)

孟歆宸(王慶松之繼承人)

林宸伃(黃昆輝之繼承人)

黃智達(黃昆輝之繼承人)

黃于綾(黃昆輝之繼承人)

趙翠皎(林俊宏之繼承人)

林信全(林俊宏之繼承人)

林信成(林俊宏之繼承人)

洪燕雪(林清源及林木相之繼承人)

洪淑李(林清源及林木相之繼承人)

林岳臻(林清源及林木相之繼承人)


林淑戀(林清源及林木相之繼承人)

林惠玲(林清源及林木相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及民國112年6月1日所為之更正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理由欄第4行中,及原更正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陳住任」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柱任」。

原判決附表六共有人林俊之備註欄中,關於「林知熹」之記載,應更正為「林佑熹」。

原判決附表六共有人林炭之備註欄中,關於「林延、林延達」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延𡍼、林延達」。

原判決主文欄第18項第17行、第19項第5行、理由欄㈠⒆①第16、17行、②第4、5行、㈣第56行,及附圖甲案備註欄中,關於「林家璇」之記載,應更正為「林佳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附表六,及附圖甲案;

前開更正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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