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訴,730,2018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30號
原 告 謝仲倫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被 告 詹嬿臻
訴訟代理人 張金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