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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號
原 告 許漢清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含所請求之各項目金額、具體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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