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訴,884,202007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4號
原 告 陳振發
陳振昌
陳振杰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被 告 張抽


訴訟代理人 洪錫爵律師
被 告 香山寺
法定代理人 王祖趁
訴訟代理人 楊榮泰
張樹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4日裁定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66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現該他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66號判決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