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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7號
上 訴 人 林邱春蓮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玉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4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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