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6號
原 告 王勝發
王新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複代 理 人 李軒律師
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王進和之遺產管理人)
王景龍
王香蜜
黃王香齡
林王香華
王香嚴
王香禧
王秀梨
王香完
王金鐘
王溪池
許王阿猜
王子平
王美真
王美雪
王美絹
王恣助
王茂樹
王茂用
王隆森
王勝弘
王衍慶
王銀芳
王銀田
王銀見
王英林
王自立
上一監護人 王鄭阿梅 住彰化縣○○鎮○○里道○路00巷0號被 告 王福卿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段0
0巷00弄0號二樓
王建凱 住彰化縣○○鎮○○里0鄰道○路00巷0
號
吳雪玲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
0號
王進國 住臺北市○○區○○里0鄰○○○路○
段000巷00號四樓
王錫圭 住新北市○○區○○里0鄰○○街000巷
0○0號
王閔程 住臺北市○○區○○里00鄰○○路○段
000巷00弄0號三樓
上2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將叡律師
被 告 王銀川
王銀石
姚深山
楊勝傳
被 告 王林采藻
王美英
王美芳
王錦義
王淑娟
蔡秀麗
受告知人 金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黃惜
受告知人 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三編號1分得人吳雪玲部分持分欄「65/588」之記載,更正為「68/58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三編號1分得人吳雪玲部分持分欄「65/588」之記載,經核對卷附土地登記謄本,正確應為「68/588」,依被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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