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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瑞
代 理 人 詹凱傑
相 對 人 許勝淐(原名:許永憲)
許佑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6年訴字第1317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許勝淐(原名:許永憲)之債權人,欲就其財產為強制執行之際,發現其所有之不動產已移轉登記為相對人許佑瑋所有,爰依民法第244條訴請救濟。
並請求本院准就此訴訟繫屬事實核發予起訴證明,令聲請人得先行向地政機關預告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如上,其訴訟標的係基於債權關係,核與第一段揭示之條文要件不符,本院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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