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醫,1,202112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玉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聲明為「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538,376元,及其中538,546元自106年1月13日起算;
其中180元自110年2月26日起算,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8,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