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重訴,188,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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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原 告 蕭振哲
原 告 蕭振基
原 告 蕭振南
原 告 蕭振道
原 告 蕭翊展
原 告 洪阿麵

原 告 蕭正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李進建律師
複代理人 趙彥榕律師
被 告 公業蕭心弼

法定代理人 蕭成洽
訴訟代理人 王育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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