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原 告 黄馨慧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陳黄環薇
陳英芳
陳英明
陳希元
陳秋英
陳錦媛
謝清淼
陳希如
陳雨生
陳英才
陳嘉慧
陳淳郁
林菊枝(即陳碭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澄琪(即陳碭山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蓉(即陳碭山之承受訴訟人)
齊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