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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翁麗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振德、劉竣翔、黃賢通間請求塗銷不動
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9,426元(計算式:3,300元〔通行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339.22平方公尺〔通行土地之之面積〕=1,119,4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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