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大老巷護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紹與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複代理人 朱漢宇
複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被 告 威力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14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提出雙方往來文件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