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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順陽螺絲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鈞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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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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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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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鴻營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105年10月26日 │13,910元 │TX0277700 │ │
│ │許美月 │行 鹿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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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會紘有限公司 │三信銀行 彰化 │105年12月5日 │30,550元 │OAO777108 │ │
│ │洪志生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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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葉燃燈 │合作金庫商業銀│105年10月31日 │5,000元 │AS2392872 │ │
│ │ │行 彰化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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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金全益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105年11月30日 │160,604元 │CE2395066 │ │
│ │公司 王義方 │行 和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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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金全益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105年11月17日 │229,485元 │CE2395065 │ │
│ │公司 王義方 │行 和美分行 │ │ │ │ │
├──┼───────┼───────┼───────┼────────┼────────┼──┤
│006 │金全益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105年11月7日 │170,427元 │CE2395064 │ │
│ │公司 王義方 │行 和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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