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曾林秀鳳即曾鼎煌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曾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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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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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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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2401-0 │ │1 │5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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