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林進雄
代 理 人 林小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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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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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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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錦煌 │彰化縣和美鎮農│106年4月30日 │5,292元 │HM1053619 │ │
│ │ │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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