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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游百祿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龍山即德成停車場之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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