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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檢查人 賴忠明律師
相 對 人 連成國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存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檢查報酬定為新台幣9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
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除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外,尚須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民國107年5月10日107年度抗字第2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現已完成檢查工作,並於107年8月29日提出檢查人報告書,報告檢查工作。
而聲請人擔任檢查人期間,所付出之勞力費用約為新臺幣(下同)180,200元,並已與相對人公司達成協議以9萬元計算報酬,爰聲請酌定檢查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院審酌聲請人檢查工作之繁複性、相對人公司之陳報意見,及兩造已達成9萬元報酬之協議,相對人並已將報酬給付聲請人等一切情形,認本件檢查人之報酬應為9萬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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