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司促,10176,2018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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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76號
債 權 人 張秋陽
債 務 人 邱忠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票據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者,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

本件債權人以其執有債務人簽發之本票4紙,屆期提示未獲兌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上開本票其中3紙(票號:CH216151、CH216152、CH216153號)未載發票日,依前揭說明,該3紙本票自屬無效,是債權人據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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