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司促,1053,2018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3號
債 權 人 劉昱呈
上列債權人劉昱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債權人是依據何者請求債務人支付費用?並請提出系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之相關證明。

三、因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之記載不明確特定,請確認本件債務人之全部繼承人各為何?請債權人自行查明其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等文件,及向本院陳報本件正確之債務人。

四、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元,然請求標的金額卻為新臺幣30,000元,是請具狀釋明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究為何者?(按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