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司促,11345,2018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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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45號
債 權 人 葉崇成
上列債權人葉崇成因與債務人陳裕昇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葉
崇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台端陳報狀之敘明,本件所提系爭2張本票債權係基於借款之原因而為聲請,故請具狀釋明及更正以下內容:(一)本件請求自民國107年7月29日計息,台端應敘明於何年月日提示系爭2張本票?(以確認到期日為何日);

抑或應提出相關文件釋明該2筆款項之清償日期為107年7月29日。

(如台端尚未對債務人提示該2張本票,亦無法提出相關文件釋明清償日期,則請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二)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然按民法第203條規定,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是請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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