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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振榮、侯金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亦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所附證物之放款契約書影本,其借款人為黃振榮,一般保證人為侯金明,是對主債務人黃振榮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尚不得逕對保證債務人侯金明發支付命令請求代償。
惟查主債務人黃振榮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又一般保證人侯金明戶籍地為臺中市,難認本院有管轄權,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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