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司促,1387,2018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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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7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 人 林清隆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富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2月6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就本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07年2月13日送達異議人彰化縣鹿港鎮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文書寄存於頂番警察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該支付命令已於107年2月23日合法送達異議人,並於107年3月19日確定在案。

惟本件異議人遲至107年3月28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異議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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