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司促,1713,2018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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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
債 權 人 紀光前
債 權 人 紀光榮
前列紀光前、紀光榮共同
債 務 人 紀光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紀光前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紀光榮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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