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司促,1766,2018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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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66號
債 權 人 台灣蘭碧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賀弘樹
代 理 人 呂紹凡律師
債 務 人 黃桂芬
債 務 人 盧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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