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司促,1787,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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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87號
債 權 人 游志昌
上列債權人游志昌因與債務人賴益欽即太順五金百貨行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游志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太順五金百貨行」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賴益欽為債務人始為合法。

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賴益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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