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司促,1874,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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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輝煌
債 務 人 林春桂
債 務 人 陳汯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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