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司促,1875,201803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75號
債 權 人 楊長庚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永發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陳永發發支付命令裁定,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系爭2張本票(票號:CH472241、WG0000000號)之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

該裁定於107年3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