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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75號
債 權 人 楊長庚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永發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陳永發發支付命令裁定,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系爭2張本票(票號:CH472241、WG0000000號)之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
該裁定於107年3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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