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司促,1876,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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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
債 權 人 楊長庚
上列債權人楊長庚因與債務人陳任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
長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同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本件依票款關係(利率6%)請求給付之系爭9張本票,因其中6張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CH682752、CH682758號)皆未載到期日,請釋明其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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