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司促,1880,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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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簡芳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肆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99年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 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 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聲請人自97年3月 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 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

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 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

是本案之債權業 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 ,特此敘明。

(二)、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 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 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 號函令,核准在案。

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 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 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

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 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四)、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6月27日止,尚有新臺幣1 65981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 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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