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司促,1881,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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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莊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柒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本金貳萬零柒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年1月1日止,尚有新臺幣2 0793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 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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