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司促,1899,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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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9號
債 權 人 鍾埔仁
上列債權人鍾埔仁因與債務人王兪萍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鍾埔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除民國106年7月4日借款契約之20萬借款外,無法認定相對人王詹彩雲為債務人,請釋明相對人王詹彩雲應就超過20萬借款負債務人責任之證明。

二、請提出雙方約定清償期為106年8月4日之證明,或將利息請求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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