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司促,1922,2018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陳政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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