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司促,1926,2018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黄清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