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764號
債 權 人 裕農農機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松厚
上列債權人裕農農機廠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佳垚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農農機廠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佳垚(住彰化縣○○鎮○○里○○巷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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