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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83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田尾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前宏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因與債務人薛進華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借款(借款日民國105年11月8日、金額新臺幣980萬元)之授信約定書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承上,依授信約定書之加速條款內容,如有載明須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仍未清償時,始生喪失期限利益之約定者,則併請提出該通知書或催告函(含回執)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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