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司促,4842,2018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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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84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鴻仁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當事人欄列有陳鴻仁、張芳楹二位債務人,惟聲請事項第一項僅對連帶保證人即債務人陳鴻仁請求給付,而第二項督促程序費用卻是請求債務人等連帶給付。

是請確認並釋明本件是否僅對債務人陳鴻仁一人請求給付新臺幣279,288元?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併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9份)。

二、請提出業經強制執行之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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