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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614號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代 理 人 陳念生
上列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東承建材有限公司等二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二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聲請人應查報第三人顏慈敏對債務人每月應收租賃債權係多少?自107年4月份起迄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生之租賃債權總額係多少?」,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6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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