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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124號
債 權 人 林家儀
上列債權人林家儀聲請對債務人黃慶安之繼承人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因聲請狀之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之記載不明確特定,僅表明對「黃慶安之繼承人」為請求,是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5日、7月24日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請債權人確認本件債務人之全部繼承人各為何?並查明其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情事等文件,及向本院陳報本件正確之債務人。
該裁定已分別於107年7月10日、7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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