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司促,6866,2018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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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866號
債 權 人 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穎
上列債權人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勝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所提出之應收款單所蓋用章戳為「敬翔五金有限公司」,另4張估價單上所載為「嘉利興五金」及3張估價單所載為「信豪五金行.敬翔五金有限公司」,此皆非「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

是請債權人具狀釋明得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勝富(住彰化縣○○市○○里○○○街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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