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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866號
債 權 人 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穎
上列債權人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勝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原聲請人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8月10日補正之收款委託書可知,本件正確之債權人應為「敬翔五金有限公司」(如本件支付命令欲委任「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為代理人,應另行提出委任狀)。
故請具狀更正原聲請狀之聲請人欄位資料及狀尾之簽章,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7份以利本院作業。
(債權人及代理人之公司名稱項下皆應詳列其法定代理人及住居所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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