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司促,7934,201809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934號
債 權 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榮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