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49號
債 權 人 辛松林
債 務 人 黄瑞豊
債 務 人 羅小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8949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本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6年6月6日 │20,000元 │106年12月21日 │WG0000000 │
├──┼─────────┼───────────┼──────────┼───────────┤
│002 │106年6月6日 │20,000元 │106年12月21日 │WG000000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