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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江欣達
代理人(法 陳銘傑律師
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陳仲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黃盈誠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郭偉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邱瀚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秀川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壯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除有必要情形外,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次按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二、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同條第2項第3及4款、第64條之1第2款、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債務人嗣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108年3月22日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下稱前開報告書)及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經本院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具狀表示不同意,渠等陳述之意見略以:更生方案之清償比例過低、更生方案應記載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條款等語。
因同意及逾期不為確答而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過半數,故該更生方案未能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
是以,應由本院審查是否有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
三、經查,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名下僅有兩輛機車(車牌號碼分別為IDD-182、TCC-460;
出廠年月分別為1997年5月、1996年9月),且無投保非強制型保險,亦無投資任何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
再者,債務人現任職於建宏自動控制有限公司,其陳報平均每月薪資所得約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另領有彰化縣政府所核發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每月1,969元等情,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機車行車執照影本、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薪資明細表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四、次查,債務人現與1名未成年子女江○○(96年1月間出生)居住於彰化縣,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388元,且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該最低生活費1.2倍核定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是債務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為14,866元(12,388*1.2=14,86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另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以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與前妻各為1/2),核定債務人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為7,433元(12,388*1.2*1/2=7,433),總計債務人及受扶養之1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2,299元(14,866+7,433=22,299)。
是以,債務人於前開報告書記載,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1,696元,並未逾越上開規定,應屬合理。
五、又債務人名下兩輛機車車齡均逾20年,堪認已無清算價值。再者,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23,969元(22,000+1,969=23,969),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1,696元後,每月剩餘12,273元(23,969-11,696=12,273)可供清償。
是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每月清償金額12,300元,已符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4/5已用於清償之情形。
揆諸首揭規定,應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六、另依債務人前開報告書所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薪資所得即可處分所得為528,000元,必要生活費用則為280,704元。
總計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247,296元(528,000-280,704=247,296)。
是以,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記載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885,60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核無不得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情事。
七、從而,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已逾4/5用於清償債務,堪認其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
且本件核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
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除有必要情形外,另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單位:新臺幣/元) │
├────────────────────────────────┤
│1.每期清償金額:12,3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11.61%。 │
│5.清償總金額:885,600元。 │
│6.債務總金額:7,627,354元。 │
│7.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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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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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04,680 │2.68 │330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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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1,181,826 │15.49 │1,905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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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585,926 │7.68 │945 │
│ │限公司 │ │ │ │
├──┼───────────┼─────┼───┼───────┤
│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983,143 │12.89 │1,585 │
│ │限公司 │ │ │ │
├──┼───────────┼─────┼───┼───────┤
│ 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343,778 │4.51 │555 │
│ │限公司 │ │ │ │
├──┼───────────┼─────┼───┼───────┤
│ 6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33,301 │1.75 │215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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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246,255 │3.23 │397 │
│ │限公司 │ │ │ │
├──┼───────────┼─────┼───┼───────┤
│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1,038,463 │13.61 │1,674 │
│ │限公司 │ │ │ │
├──┼───────────┼─────┼───┼───────┤
│ 9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255,117 │3.34 │41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0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702,205 │9.21 │1,133 │
│ │限公司 │ │ │ │
├──┼───────────┼─────┼───┼───────┤
│ 11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4,438 │0.06 │7 │
│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 12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150,434 │1.97 │242 │
│ │限公司 │ │ │ │
├──┼───────────┼─────┼───┼───────┤
│ 1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513,286 │19.84 │2,440 │
│ │ │ │ │ │
├──┼───────────┼─────┼───┼───────┤
│ 14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85,065 │1.12 │138 │
│ │ │ │ │ │
├──┼───────────┼─────┼───┼───────┤
│ 15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154,803 │2.03 │250 │
│ │限公司 │ │ │ │
├──┼───────────┼─────┼───┼───────┤
│ 16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44,634 │0.59 │73 │
│ │ │ │ │ │
├──┼───────────┼─────┼───┼───────┤
│總計│ │7,627,354 │ 100 │12,3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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