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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吳巧純
上列聲請人吳巧純因與相對人蔡增霖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
巧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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