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司票,35,2018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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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柯秋順
上列聲請人柯秋順因與相對人蕭博升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柯
秋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台端所提出之35張本票皆未載到期日,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是請具狀釋明該35張本票之提示日期各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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